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提供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補助(項次241)。

※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不需輔具評估人員評估。

補助金額: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150,000元。
  • 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補助對象:

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其他規定:

(一)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5年後始得申請;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5年後始得申請,首次申請時須檢附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證明,第2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二)申請時應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並註明廠牌及更新前之型號、序號。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至少10年之保修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OPUS 2 及 RONDO 聲音處理器之使用者,無需額外評估程序,可申請停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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